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设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条修正总说明
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自八十八 年六月十六日订定发布后,曾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三日、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十四日修正发布。 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设计,系考量行动不便之身心障碍者 外出就医洽公等,能就近停放之体贴照顾措施。考量现代家庭型态多 元,身心障碍者之配偶与亲属未与其同户籍却有接送情形及停放身心 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需要。为支持身心障碍者就业,且屡接获民众反 映以自用小货车作为谋生及交通工具之行动不便身心障碍者,确有停 放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需要,另经需求评估非行动不便之身心障 碍者,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持有之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识别 证皆已逾有效期限,及原执旧制身心障碍手册者,已於一百零八年七 月十日前完成换发新式证明,爰修正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修正要 点如下: 一、 修正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明之申请资格,将配偶、一 亲等亲属纳入申请资格;并将自用小货车纳入得申请身心障碍 者专用停车位识别证之车种,并规定其车主及驾驶人为身心障 碍者本人。(修正条文第六条) 二、 经需求评估非行动不便之身心障碍者,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 日前持有之专用停车位识别证已逾时效,又一百零一年七月十 一日前已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并未完成换证者,得依本办法一百 零一年七月二日修正前规定申请核发专用停车位识别证之作业 已结束,故删除现行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