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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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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桃園市失智症關懷協會章程中華民國99年9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本章程中華民國103年12月1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4年12月12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7年03月10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9年03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失智症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動對失智症的認識、預防、照護並組織失智症家屬支持團體,倡導失智症者福祉,提昇失智症者、家屬及照顧者的生活品質,促進家庭與社會之祥和。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桃園市政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桃園市政府核備。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 提昇民眾對失智症之認識。二、 增進失智症者照護技巧與生活品質。三、 推展失智症者照護資源整合。四、 推動失智症者家屬及照顧者支持性服務。五、 配合國際失智症者日,倡導失智症者權益與福祉。六、 定期發行失智關懷刊物。七、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業務。八、 其他有關失智症福利服務關懷事項。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 二 章 會員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設籍或居住地在桃園市轄內、實際或有志從事老年失智症之認識、防治、照護或研究相關人員及失智症者之家屬、照顧者等社會人士。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1-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會務運作有實質貢獻之個人,但其戶籍或居住地不在桃園市轄內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備後行之。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增設執行長、副執行長、社工之職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免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 四 章 會議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千元。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 六 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 9月2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99年 10月19 日府社發字第0990405312號函准予立案,嗣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99年11月23日99證社字第45號法人登記證書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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