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八十八 年六月十六日訂定發布後,曾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三日、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外出就醫洽公等,能就近停放之體貼照顧措施。考量現代家庭型態多 元,身心障礙者之配偶與親屬未與其同戶籍卻有接送情形及停放身心 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需要。為支持身心障礙者就業,且屢接獲民眾反 映以自用小貨車作為謀生及交通工具之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確有停 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需要,另經需求評估非行動不便之身心障 礙者,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持有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 證皆已逾有效期限,及原執舊制身心障礙手冊者,已於一百零八年七 月十日前完成換發新式證明,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修正要 點如下: 一、 修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申請資格,將配偶、一 親等親屬納入申請資格;並將自用小貨車納入得申請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種,並規定其車主及駕駛人為身心障 礙者本人。(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經需求評估非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 日前持有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已逾時效,又一百零一年七月十 一日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未完成換證者,得依本辦法一百 零一年七月二日修正前規定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作業 已結束,故刪除現行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