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桃园市失智症关怀协会章程
中华民国103年12月13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104年12月12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107年03月10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109年03月14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110年03月13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桃园市失智症关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为结合各界力量
共同推动对失智症的认识、预防、照护并组织失智症家属支持团
体,倡导失智症者福祉,提升失智症者、家属及照顾者的生活品
质,促进家庭与社会之祥和。
第 三 条 本会以桃园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桃园市政府核准设分
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桃园市政府
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桃园
市政府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升民众对失智症之认识。
二、增进失智症者照护技巧与生活品质。
三、推展失智症者照护资源整合。
四、推动失智症者家属及照顾者支持性服务。
五、配合国际失智症者日,倡导失智症者权益与福祉。
六、定期发行失智关怀刊物。
七、办理长期照顾服务相关业务。
八、其他有关失智症服务关怀事项。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桃园市政府。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
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二 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三种: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且设籍或居住地在
桃园市辖内、实际或有志从事老年失智症之认识、防治、照
护或研究相关人员及失智症者的家属、照顾者等社会人士。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
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
表1-3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三、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并对本会会务运作有实质贡献之
个人,但其户籍或居住地不在桃园市辖内者,申请时应填具
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
第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
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
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九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
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无上述各权。
第十三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会员代
表)两年未缴交会费者,满两年本会得直接除名。
第 三 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
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
权,会员代表名额、任期及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桃园
市政府核备后行之。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
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
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
别依序递补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
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
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
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
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
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
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
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
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并报请主管
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理事监事担任。本会因
业务需要,得增设执行长、副执行长、社工之职务,由理事长
提名经理事会议通过后聘免之。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分支机构等内部作业组织,
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
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
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以前以书
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
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
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
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
为限。
第二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
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
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
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
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
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
者,视同辞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於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15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
事会7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备
查。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录应於闭会后30日内函报主管机关
备查。
第 五 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及赞助会员新台币五百元,
团体会员新台币三千元,於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及赞助会员新台币一千
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三千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年於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
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大会因故未能如期
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
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
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
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大会未
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
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 六 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
行,变更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99年 9月25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报经桃园县政府99年 10月19 日府社发字第
0990405312号函准予立案,嗣经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登记处99
年11月23日99证社字第45号法人登记证书为社团法人。